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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規則

        海南股權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結算規則(試行)

        編輯:gqjy  發布時間:2017-05-26  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結算業務,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登記結算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業務管理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中心登記結算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則。登記結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規定及本中心制定的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中心設立電子化股權登記簿記系統,實行股權的無紙化管理,依據電子登記簿記系統記錄的結果,確認股權持有人持有股權的事實。電子登記簿記系統記錄采取整數位,記錄股權數量的最小單位為壹股。

        第四條 本中心按照券款對付的原則,為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非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托管公司”)的股權登記結算提供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服務。

        第五條 登記結算各方應按本中心相關規定交納登記結算相關費用。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六條 投資人參與本中心市場交易,應當向本中心提出開立權益賬戶的申請。

        權益賬戶用于記錄投資人持有權益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第七條 投資人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伙企業及法律法規、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八條 投資人申請開立權益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股權登記管理業務

        第九條 在本中心掛牌交易的非上市公司,其股權應當在本中心辦理集中登記托管。

        第十條 其他不在本中心掛牌的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委托本中心對其股權進行托管登記。托管公司應當向本中心提交股東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本中心據此辦理股東名冊的初始登記。

        第十一條 托管公司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中心不承擔由于托管公司原因導致股東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有誤而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后果。本中心根據原始股東名冊的記錄,確認投資人持有股權的事實,辦理股權登記。本中心依據股權轉讓系統股權轉讓的交收結果,辦理托管公司股權的變更登記。

        托管公司股權涉及的司法裁決、繼承、特殊情況下的協議轉讓等非轉讓變更登記業務,參照本規則的指引文件辦理。

        第十二條 投資者應將其持有的托管公司股權托管于本中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托管公司進行分紅、派息或送股、配股、轉增股本等權益分派,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并與本中心商定權益登記日(R 日)。

        送股、轉增或派息等權益于R+1日到賬。

        第十四條 托管公司委托本中心派息,必須在R5日將派息款及相關稅費足額劃至本中心指定賬戶。本中心于R1日將派息款劃至交易結算資金管理總賬戶,并逐筆簿記相關投資者資金賬戶。

        托管公司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劃入相關款項的,應及時通知本中心,并刊登延期實施公告。

        第十五條 托管公司股權依法、依約需進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由托管公司向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本中心確認后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托管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自行派息或本中心認可的其他原因,可以向本中心申請領取托管公司股東名冊。

        第十七條 托管公司可通過電子或書面的方式申領其公司股東名冊,可通過當面或郵寄等方式接收托管公司股東名冊。

        第十八條 托管公司股權終止掛牌后,托管公司應及時到本中心辦理股權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托管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股權注銷登記手續的,本中心可將其股權登記數據和資料送達該托管公司,并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視同該托管公司股權注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第二十條 托管公司股權注銷登記辦理完畢后,本中心在指定網站發布關于終止為托管公司提供股權登記服務的公告。

        第四章 清算交收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依據客戶的委托,負責辦理客戶的權益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實行全額保證金交易,交易保證金由結算銀行存管。

        本中心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相關業務規則進行清算交收。

        本中心應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業務。

        第二十三條 股權轉讓系統權益轉讓的交收日為每個轉讓T日(以下簡稱“T日”),T日最終交收時點為1630

        T日最終交收時點,本中心驗證投資者是否擁有足額的可轉讓權益或資金用于交收權益或資金余額不足的,交收失敗。

        第二十四條 T日終,本中心根據股權轉讓系統的托管公司股權轉讓成交數據,逐筆清算應收、應付的權益及資金,同一轉讓日內每筆股權轉讓業務不進行軋差計算。

        第二十五條 T日股權轉讓系統清算的應收、應付股權及資金,本中心于T日清算時辦理資金記賬及股權過戶登記。在清算交收后,本中心將投資者資金結算賬戶發生明細和余額發送到投資者的資金存管銀行,用于簿記投資者的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和余額核對。

        投資者T日委托賣出的未成交的托管公司股權,相應委托在T日清算時失效,有關股權在T1日可繼續申報賣出。 

        投資者T日買入的托管公司股權在交收成功后,于T+5日可用。

        投資者T日的未成交買入委托,在T日清算時失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為股權轉讓系統股權轉讓提供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服務。由于權益或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交收失敗,本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交收失敗的違約方承擔交收失敗的責任,同時本中心將其交收違約紀錄記入相關誠信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海南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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